《京华时报》2005年9月28日讯:被医院诊断为子宫肌瘤,怀疑该诊断有误的崔女士到其他医院复查,发现原来是自己怀孕了。崔女士将做出误诊的崇文区第一人民医院告上法庭,索赔5.4万余元。
9月23日,崇文法院判令医院赔偿崔女士医疗费 288.1元。
崔女士说,因怀疑自己怀孕,今年7月她到崇文区第一人民医院检查,结果被诊断为子宫肌瘤,而且按医生的建议,服用了替硝唑、安宫黄体酮等药物。一周后,“病情”未好的崔女士又到妇产医院检查,结果妇产医院告诉崔女士她已经怀孕7周,根本不是子宫肌瘤。妇产医院的大夫说,服用替硝唑等药物会影响胎儿健康,敦促崔女士必须终止妊娠。
崇文区第一人民医院建议崔女士到其医院手术,并为其开具须终止妊娠的诊断证明书。但出于不放心该院医疗水平,崔女士至今未做终止妊娠手术。由于崔女士之前生育的孩子因病死亡,此次误诊给大龄晚育的她造成极大伤害,因此崔女士将崇文区第一人民医院诉至法院,要求对方赔偿损失5.4万元,其中包括精神损失费5万元。
法院认为,崔女士与崇文区第一人民医院已形成医疗服务关系,因医院作出误诊,其医疗费及药品费应由医院承担,但是崔女士在其他医院看病属正常检查治疗,此费用与误诊医院无关。从目前状况看,崔女士精神没有受到损害,因此法院不支持其5万元精神损失费索赔要求。法院最终判令崇文区第一人民医院赔偿崔女士医药费及交通费288.1元。